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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继续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民法典》107条就将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只有合同继续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双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 2、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予强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据《民法典》93条,合同约定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如合同中有关解约定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以承担定金处罚为代价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典》110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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